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96號
原 告 徐隆焜
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瞿詹櫻枝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卓蘭鎮○○○段000 地號土地因可
通行同段476 地號土地而增加之價值為何?
二、同段476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被告瞿詹櫻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