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596號
MLDV,105,補,596,2016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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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96號
原   告 徐隆焜
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瞿詹櫻枝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卓蘭鎮○○○段000 地號土地因可
  通行同段476 地號土地而增加之價值為何?
二、同段476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被告瞿詹櫻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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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