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524號
MLDV,105,補,524,2016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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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24號
原   告 陳宏銓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萬全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繼承人
  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
  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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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