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21號
原 告 賴煜泉
被 告 劉玉輝
李龍騰
葉瓔漫
劉昭賢
李玉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4,5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公館
鄉○○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1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
方公尺2,300 元=3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
二、同段372 、373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應
具狀補正被告彭**、巫**即前開土地所有權人之姓名及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