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07號
原 告 周義夫
吳金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勝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阿平之繼承人、陳張匏之繼承人間請求塗銷地
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次按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 年租金15倍為
準;無租金時,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
1 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第77條之4 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
聲明第1 、2 項分別請求被告陳阿平之繼承人及陳張匏之繼
承人先繼承登記被繼承人陳阿平及陳張匏分別設定於原告所
有坐落苗栗縣竹南鎮○○○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上之地上權(下合稱系爭地上權)後,再予以塗銷。而地
租依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經原告陳報
系爭地上權為民國38年設定,舊部土地登記簿中「利息或地
租」記載為「相同標的物田賦額」,惟田賦已廢止,應屬無
約定租金等語,是本件應以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訟費用。
而無約定租金者,其價額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
計算,經核皆為新臺幣(下同)119,004 元【依土地法第10
5 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式:系爭土地之申報地價每平方
公尺800 元地上權權利範圍99.17 平方公尺年息10%
15=119,004 元】;地價核定為555,352 元【計算式:系爭
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600 元地上權權利範圍
99.17 平方公尺=555,352 元】,則系爭土地1 年租金15倍
並未超過地價,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
,合計為238,008 元【119,004 2 =238,008 】,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540 元。
二、被繼承人陳阿平、陳張匏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
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
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上開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