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492號
MLDV,105,補,492,2016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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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92號
原   告 苗栗縣立大同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蔡芸芸
訴訟代理人 李宣毅 律師
複代理人  宋國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黃敦信即黃敦信建築師事務所給付、第
2 項請求被告世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隆程興業有限公司連帶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7,376 元;第3 項為如其中一項被告已
為清償,他項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責任,是被告間為不真
正連帶債務。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7,376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7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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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程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