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5年度,431號
MLDV,105,苗簡,431,2016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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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431號
原   告 百翔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聖翔

被   告 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 8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6 月1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 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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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翔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