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5年度,395號
MLDV,105,苗簡,395,2016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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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395號
原   告 徐玉玲
被   告 郭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認為訴訟無管轄權者 ,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第28條第1項)。
二、查原告陳報之被告住所地、本院職權查明之被告設籍地均在 臺中,原告復未主張或舉證本案有何清償借款之特別審判籍 ,自無從認定本院就兩造訴訟有何法定管轄權。職是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訴核屬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 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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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