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75號
聲 請 人 涂展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國瑞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
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劉國瑞據聲請人稱已經死亡,請提出被繼承人劉國瑞
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向管轄法院查詢被繼承人之繼
承人有無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
二、請提出後龍鎮龍坑段352-2 地號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所有權個人全部)。
三、提出抵押債權證明文件及該項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付款之
證明文件(如借據等文件,聲請狀所附匯款申請書等,無從
認定兩造係基於何種原因所為給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