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16號
MLDV,104,重訴,116,20160727,3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許明書
被   告 承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承學
被   告 王斯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5 年5 月4 日所為之
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其中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參仟陸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其中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參仟陸佰陸拾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4 日所為104 年度重訴字第116 號 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其中新臺幣貳 佰玖拾玖萬參仟陸佰元」之記載,係「…其中新臺幣貳佰玖 拾玖萬參仟陸佰陸拾元」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 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