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583號
MLDV,104,訴,583,201607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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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東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溫詠鈞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6 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701,4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443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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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