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57號原 告 林明福 蕭雪嬌被 告 林瑞國 黃耀成 黃耀清 黃建祥 黃鈺芳 林春素 郭林文珠 林美蓮 劉陳朗 劉純雄 劉正雄 劉志雄 劉心妍 劉漢仁 劉漢聰 劉耀西 劉耀東 張劉素英 張劉月裡 葉劉月珠 劉月香 詹明福 詹美蓮 詹美玉 林同慶 鄭林招 林秋田 林春福 林煌恩 林春南 徐林秀霞 翁林錦雲 林秀英 林秀琴 林秀菊 林碧娥 林金桂 黃正良 黃正廉 黃正明 鍾黃秀鳳 郭健興 郭祥 郭柏振 郭芸倩 郭育芬 林李烈 林雲龍 林友文 林靜香 林靜枝 林麗雪 施閔翔 施儀玲 蔡冊 林正茂 林于聖 林正悅 蔡素月 林乘漢 林君怡 林君姿 林華明 陳紹賢 陳紹廉 陳旻慧 黃林燕心 施林燕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法官林大為」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黃怡玲」。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二、查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10日所為104 年度補字第857 號裁 定正本,關於法官「林大為」之記載,與原本所記載法官「 黃怡玲」不符,係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 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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