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84號
上 訴 人 羅明耀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
被 上訴人 朱萬桂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法院105 年度苗簡字第408 號確認通行權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主張被上訴人應將坐落苗栗 縣三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鐵絲網 及鐵門拆除。惟查,上訴人本件之請求有無理由,其前提之 一,即在於上訴人對於劉吳明月所有之系爭土地有無通行使 用之合法權利,而此一事項經本院105 年度苗簡字字408 號 審理中,尚未確定之情,有本院民事查詢單1 份在卷可稽。 是本件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5 年度苗簡字第408 號確認通 行權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避免判決歧 異及節省當事人開庭之勞費,故有在該事件訴訟終結前,以 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