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38號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被上訴人 林鳳仁 林辛春 林辛珠 林辛玉 林發勇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 永 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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