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4號
原 告 李兆麟
被 告 董清華
被 告 董清雄
被 告 董清山
被 告 古曉晴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1,176,7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682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1,68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