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42號
HLDM,105,附民,42,2016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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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萬儲珍
被   告 李昌輝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5 年度易字第271 號、105 年度簡字
第11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李昌輝被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萬儲珍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其內容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柏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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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