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65號
TTDV,105,訴,65,2016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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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傳勳
      楊愛欣
      劉音妙
      郭証元
      古錦堂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温敦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1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分別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按本院第一審判決上
訴人分別應返還土地之面積,與該地段起訴時公告現值之乘積計
算】,是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第二審裁判費」欄所
示,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附表:
┌────┬───────────────┬──────┐
│上訴人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第二審裁判費│
│    │               │(新臺幣) │
├────┼───────────────┼──────┤
劉傳勳 │621,909元【計算式:(85.39平方│10,245元  │
│    │公尺+11.03平方公尺)×6,450元│      │
│    │/平方公尺=621,909元】    │      │
├────┼───────────────┼──────┤
楊愛欣 │384,614元【計算式:(59.43平方│6,285元   │
│    │公尺+0.2平方公尺)×6,450元/ │      │
│    │平方公尺=384,614元,小數點以 │      │
│    │下4捨5入】          │      │
├────┼───────────────┼──────┤
劉音妙 │465,368元【計算式:(33.93平方│7,605元   │
│    │公尺+38.22平方公尺)×6,450元│      │
│    │/平方公尺=465,368元,小數點以│      │
│    │下4捨5入】          │      │
├────┼───────────────┼──────┤
郭証元 │524,192元【計算式:81.27平方公│8,595元   │
│    │尺×6,450元/平方公尺=524,192 │      │
│    │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    │      │
├────┼───────────────┼──────┤
古錦堂 │761,810元【計算式:(1.48平方 │12,555元  │
│    │公尺+116.63平方公尺)×6,450 │      │
│    │元/平方公尺=761,810元,小數點│      │
│    │以下4捨5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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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