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52號
TTDV,105,訴,52,20160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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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號
原   告 許建政
被   告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再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 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 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15 條第1項 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高雄市○○區○○○路 000 號24樓,原告所訴侵權行為係被告製作並於104 年12月28日 播放之「挑戰新聞」節目(下稱系爭節目),依被告陳報本 院系爭節目之訊號播放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 14樓(本院卷第89頁),不論被告所設之主營業所所在地或 侵權行為地,本院均無管轄權。又揆諸前揭法文意旨,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而侵權行 為實行不法行為之地為該訴訟證據調查較為便利之地區,依 最切牽連管轄原則,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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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