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8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珮瑛
債 務 人 李秋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貳佰捌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
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
約金,連續收取違約金每次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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