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589號
TTDV,105,司促,2589,2016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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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8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珮瑛
債 務 人 李秋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貳佰捌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
  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
  約金,連續收取違約金每次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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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