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512號
TTDV,105,司促,2512,2016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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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12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新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謝明招
代 理 人 洪正憲
債 務 人 林馬忠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陸佰伍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一點三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二日
  至清償日,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馬忠全於民國101年04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500,000元正,約定以民國107年04月27日為清償期限,
  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之日起按年息1.5%計息,倘
  有一期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債務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
  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約
  定利率之10%,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
  借款利率,詎料債務人等借款後僅付利息至民國105年04月1
  0日及本金$315,349元正,其餘本息雖經屢次催討,債務人
  等均置之不理,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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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