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443號
TTDV,105,司促,2443,2016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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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4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莎凡‧巴撒希亞茲即高惠宇
債 務 人 陳淑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萬玖仟柒佰叁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
    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
    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莎凡巴撒希亞茲原名高惠宇於民國99年至103年
    間邀同債務人陳淑美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
    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309,730元整,借
    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
    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
    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
    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
    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莎凡巴撒希亞茲
    名高惠宇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05年2月1日起未依
    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09,730元及自民國105年2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9%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
    105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
    納,債務人陳淑美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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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