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396號
TTDV,105,司促,2396,20160707,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9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王佳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捌佰玖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零陸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