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187號
TTDV,105,司促,2187,2016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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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87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長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掙強
代 理 人 楊惠萍
債 務 人 邱銀珠
債 務 人 陳昶宏
一、債務人邱銀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邱銀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昶
  宏向債權人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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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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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0,000元     │105年2月28日起至  │3.83%   │105年3月29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105年3月15日止   │      │ 清償日止      │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
│ │         ├──────────┼──────┤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 │         │105年3月16日起至  │3.69%   │          │%計算。        │
│ │         │清償日止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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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