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28號
TTDV,104,重訴,28,201607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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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金華聯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兆麟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8號債務不履行事件,原告
提起上訴,逾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駁回上訴,本院民國105
年7月13日104年度重訴字第28號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陳炎琪律師」之記載應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前段所明定。
二、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8號105年7月13日裁定,原本及正本 當事人誤增載為「訴訟代理人陳炎琪律師」,與卷內文件不 符,而顯然錯誤,應依上開規定更正,予以刪除。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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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華聯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