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訟輔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5年度,63號
TNDA,105,簡,63,2016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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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63號
原   告 柯超元
被   告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代 表 人 羅秉成
上列當事人間涉訟輔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大安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 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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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