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5年度,25號
TNDA,105,簡,25,201607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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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5號
原   告 東和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耀東
輔 佐 人 黃明正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洪金得
      黃任偉
      鄭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
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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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和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