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5年度,82號
TNDA,105,交,82,2016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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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82號
原   告 張勝輝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
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
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準用第57
  條、第105條之規定起訴狀應載列原因事實、事實上及法律
  上之陳述。
二、查原告本件起訴狀中,僅載明訴之聲明為「原處分撤銷」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於「事實及理由」欄內僅填具「
  因不滿交通裁決所裁決吊銷駕駛執照乙事,因而提起訴訟」
  等語,其餘有關本件起訴之原因事實、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
  之應載列事項,均付之闕如,顯有違誤。為利於被告答辯及
  免遲滯訴訟程序,應補正本件起訴之原因事實、事實上及法
  律上之陳述,提出合於程式之起訴狀(含應補正部分)及其
  繕本或影本各1份到院,以利訴訟程序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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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