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82號
原 告 張勝輝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
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
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準用第57
條、第105條之規定起訴狀應載列原因事實、事實上及法律
上之陳述。
二、查原告本件起訴狀中,僅載明訴之聲明為「原處分撤銷」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於「事實及理由」欄內僅填具「
因不滿交通裁決所裁決吊銷駕駛執照乙事,因而提起訴訟」
等語,其餘有關本件起訴之原因事實、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
之應載列事項,均付之闕如,顯有違誤。為利於被告答辯及
免遲滯訴訟程序,應補正本件起訴之原因事實、事實上及法
律上之陳述,提出合於程式之起訴狀(含應補正部分)及其
繕本或影本各1份到院,以利訴訟程序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