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947號
TNDV,105,訴,947,2016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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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47號
原   告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董明軒 
被   告 王進慶即王慶進
被   告 李綉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足額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 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三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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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