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927號
原 告 臺南市東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政龍
訴訟代理人 陳素渼
被 告 余王美嬌即王李金枝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李金枝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聲明被告應與另4位債 務人即訴外人王武雄、王有志、王有成、王羣豪連帶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2,472,000元,及自民國104年10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4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違約金。嗣於訴訟中,原告變更聲明為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王李金枝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2,472,000元,及自 104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4計算 之利息,暨自104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核為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 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次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 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原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及另4位債務人即王武雄 、王有志、王有成、王羣豪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 促字第6233號),惟僅有被告1人聲明異議,且係以個人事 由異議,而另4位債務人即王武雄、王有志、王有成、王羣 豪未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故本件被告聲明異議之效力自不
及於王武雄、王有志、王有成、王羣豪,是本件視為起訴之 範圍,應僅及於被告1人,併此敘明。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即訴外人王李金枝於102年1 0月18日向原告借款2,472,000元,約定借款期間為102年10 月18日起至104年10月18日止,依借據第4條約定,以指數型 房貸指標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2.5計算機動計息,又按借 據第6條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另需支付 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方式為: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 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 。本件借款到期日為104年10月18日,王李金枝已於104年6 月30日死亡,其家屬最後一次繳納利息為104年9月18日,自 104年10月18日就未繳息;又100年7月31日之指數型房貸利 率為百分之1.34,加計週年利率百分之2.5為百分之3.84; 被告為王李金枝之繼承人,自應在繼承王李金枝遺產之範圍 內償還該筆債務,爰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本院核發105年度司促字 第6233號支付命令後,在法定期間具狀提出異議,惟異議狀 之內容僅稱:其已於王李金枝104年6月30日死亡時,委託地 政士辦理拋棄繼承,何來還有繼承債務之責等語。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借各筆餘額查詢 單、王李金枝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借據、臺南市東山 區農會基準放款利率異動表、放款往來交易明細表、放款帳 卡、放出明細查詢、利率副檔查詢等件為證;被告雖曾提出 民事異議狀到院,惟該異議狀內僅稱其已於王李金枝在104 年6月30日死亡時,委託地政士辦理拋棄繼承,何來還有繼 承債務之責等語,然其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相佐,且經查 本院家事庭並未受理被繼承人為王李金枝、或繼承人為被告 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等事件,有索引卡查詢證明2份在卷 可參,足見被告並未有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此 外,被告並未具體抗辯原告與王李金枝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有 何不妥之處,亦未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為有利於己之陳述。是以,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之調查,堪 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定有明文。查王李金枝向原告借款 ,未依約清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又被告為
王李金枝之繼承人,均如前述,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 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李金枝之遺產 範圍內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即屬 有據,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