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684號
TNDV,105,訴,684,2016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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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684號
原   告 李福助
被   告 陳彥瑋
訴訟代理人 陳憶萱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以103年度附民字第199號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 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 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 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第2項亦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原列陳憶 萱、陳彥瑋為被告,並就陳彥瑋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傷害罪 、公然侮辱罪部分及陳憶萱犯公然侮辱罪部分聲明請求:「 一、被告陳彥瑋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1,667元,被 告陳憶萱應給付原告200,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因本院1 03年度易字第1024號刑事判決僅就被告陳彥瑋犯傷害罪、公 然侮辱罪部分為有罪之判決,至被告陳彥瑋犯恐嚇危害安全 罪、被告陳憶萱犯公然侮辱罪部分則均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故原告於民國105年5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對陳彥瑋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陳憶萱犯公然侮辱罪等起訴不合法之部 分,並經本院諭知本案審理範圍以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024 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陳彥瑋有罪(傷害、公然侮辱)之部分 ,揆諸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陳彥瑋於102年9月12日19時40分許在位於臺南市○○區 ○○○街00巷0弄0號住處小門前之巷道,因不滿原告欲擅自



移動訴外人陳憶萱停置之車輛,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 ,徒手毆打原告,致原告因而受有頭部外傷、左胸鈍挫傷、 雙側上肢擦挫傷、腰部鈍挫傷之傷害,並在毆打之中另基於 公然侮辱之故意,於上開公共場所,以「幹你娘」之話語侮 辱原告,而貶損原告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而被告上開傷 害、公然侮辱等行為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024號刑事 判決判處被告犯傷害罪,處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1, 000元折算1日;又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 ,以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拘役60日,如易科罰金,以 1,000元折算1日在案。
㈡被告上開傷害、公然侮辱等行為與原告身體受傷、名譽貶損 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甚明,爰將原告請求之項目及金額臚列於下:
⒈醫療費用1,667元:原告因被告之傷害行為受有頭部外傷 、左胸鈍挫傷、雙側上肢擦挫傷、腰部鈍挫傷等傷害,經 送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成大醫院)急診、 就診,總計支出醫療費用1,667元。
⒉精神慰撫金30萬元:原告因被告之毆打致受有頭部外傷、 左胸鈍挫傷、雙側上肢擦挫傷、腰部鈍挫傷等傷害,身心 承載各種不便與痛苦;另被告辱罵原告「幹你娘」之話語 ,已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與社會評價,並致原告名譽權受 侵害。且被告對其行為非但毫無悔意,反更誣指原告傷害 ,致原告身心承受極大痛苦,爰請求3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 ,以資慰藉。
㈢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1,6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則以:
㈠就傷害罪部分:系爭傷害事件係原告先毆打被告,被告為防 衛始加以揮拳反擊,且因原告所站立之位置空間窄小,加上 天色灰暗,致其遭花圃絆倒自摔,因而造成上開傷勢,是兩 造間既為互毆並致各有傷勢,則被告主張過失相抵。又倘本 院認被告有毆打原告之情,則被告願意給付原告醫療費用1, 667元,至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30萬元過高,被告無力支 付。
㈡就公然侮辱罪部分:本件原告先手動手毆打被告,被告於傾 刻間自覺係因身形矮小瘦弱,如同窩囊,才會遭原告毆打, 遂以每逢遭遇不順遂事物時,慣用反諷咒罵自己「幹你娘」 之怨歎口氣來表達被告之窩囊、軟弱及不爭氣,被告並無指 名道姓咒罵原告「幹你娘」。
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102年9月12日19時40分許,在臺南市○○ 區○○○街00巷0弄0號住處小門前之巷道,因不滿原告欲擅 自移動訴外人陳憶萱停置之車輛,除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 意,徒手毆打原告,致原告因而受有頭部外傷、左胸鈍挫傷 、雙側上肢擦挫傷、腰部鈍挫傷之傷害外,在毆打時,另基 於公然侮辱之故意,於上開公共場所,以「幹你娘」之話語 辱罵原告,而貶損原告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等情,業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3年易字第1024號刑事偵審卷宗核閱無 訛,且被告亦不爭執有前開行為(僅辯稱係原告先動手、無 侮辱故意),應堪認為真實。
㈡被告雖辯稱係原告先動手,應有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云云, 然前開刑事案件審理時曾當庭勘驗原告所提供之手機拍攝並 有聲音之畫面(播放時間4分22秒止之聲音及對話內容如附 件所示),而由附件所示之聲音及對話過程,關於原告因在 前開巷道遭鐵牛車阻礙車輛通行,而請求移動鐵牛車之事, 係由被告出面與之應對,並出言制止原告移動鐵牛車之舉動 後,隨即出現原告質問為何被告要對其毆打,以及「幹你娘 、幹你娘、幹你娘」和原告遭毆之哀叫聲,之後被告並嗆聲 其係拳擊手而要將原告打慘之情狀,該段期間並未見原告有 何先行出手攻擊被告之互毆的跡象,是被告辯稱係原告先出 手傷害云云,自非可採。況按雙方互毆乃雙方互為侵權行為 ,與雙方行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者有別,無民法第217條過 失相抵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967號判例參照 )。易言之,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 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固定有明文,惟 雙方互為侵權行為,與雙方行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者有別, 自無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查本件原告所受之 傷害係遭被告之故意侵權行為所致,而被告主張適用過失相 抵原則之理由無非係以原告先出手毆打為其論據,然依前揭 說明,原告縱先有傷害行為,兩造之行為亦係互為侵權行為 ,且原告之行為並非原告受傷之共同原因,自無過失相抵原 則之適用,是被告此部分所辯,於法尚有誤會,自非可採。 ㈢被告另辯稱其並無侮辱原告之故意云云,然查,前開巷道係 供人車通行之道路,自屬公共場所,則被告在前開巷道上, 除毆打原告致其受傷外,尚對原告口出「幹你娘」之語,而 該言詞,衡諸社會一般通念,有輕蔑、鄙視,使人難堪之意 涵,客觀上自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之程度,是被 告此部分之所辯,亦非可採。
㈣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在前開公開 巷道,除毆打原告成傷外,另以言詞侮辱致原告受有名譽上 之損害,已如前述,則原告主張受此傷害、侮辱,除支出醫 藥費1,667元外(此部分被告並不爭執),身心及精神亦受 有痛苦,應屬實情,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賠償其因而所受之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屬有據。惟 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 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 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例參照)。查原告係大 專畢業,目前從事不動產仲介,每月收入10餘萬元,名下有 多筆財產(財產總額5,869,491元);被告係五專肄業,目 前在監獄擔任雇員,每月收入約3萬元,名下除有薪資所得 外,並無其他財產等情,業據兩造各自陳明在卷,並有兩造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本院審酌系爭 事件之起因、兩造之身分、教育程度、經濟能力、社會地位 及原告所受之損害程度等情,認原告請求慰撫金30萬元,實 屬過高,應予核減為5萬元,方稱允適。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 51,6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3年10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之部分,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超過上開應准許之部分,即非正當,要難准許, 應予駁回。又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附件:
00:22秒時有門鈴聲音響起,有狗叫聲。
00:58秒有穿高跟鞋走路的聲音。




李福助:剛不是有搬家的車過來嗎?
某男:晚上要坐就過來。
李福助:ㄟ,這裡啦,來。
某女子:(聽不清楚)很奇怪,不然他要怎麼進來?他無法進來 啊?
李福助:我在這裡等很久了。
某女子:沒辦法,我在那邊搬。
李福助:等一下把他的車拖去旁邊。叫他倒車。某女子:叫他後退?那我跟他講。
李福助:不用,我來講就好。叫他倒車進來。
李福助:麻煩一下好嗎?大哥。
陳彥瑋:什麼?
李福助:麻煩一下,車子要進來,我跟你拜託一下好嗎。陳彥瑋:你用成這樣。
李福助:不是啦。你稍微移一下就好,拜託,好嗎?不然等下我 就乾脆自己挪了。
陳彥瑋:可是這樣…。
李福助:不是啊,可是人家要進來,你這樣,你就稍微放旁邊一 點就好,拜託一下。
陳彥瑋:可是那車子我不會開。
李福助:你不會開,不然我幫你處理好嗎?
陳彥瑋:如果可以搬,你自己處理。
李福助:其實沒必要這樣,唉呦。
某女:他們要開進來。
李福助:就開進來。
陳彥瑋:你這樣移人家的車不太好吧
李福助:不太好?說真的,大哥,我們要進來啦,拜託一下啦, 占成這樣子。
李福助:喔,勇喔,勇哪,很行。
陳彥瑋:你現在給我說什麼?
李福助:我說你勇啊。
陳彥瑋:你不要給我移車喔。叫警察,叫警察來。李福助:你叫,你叫。
李福助:你打我幹嘛? (撥放時間:03:33)陳彥瑋:幹你娘、幹你娘、幹你娘,啊!(播放時間:03:34)(有穿插小孩尖叫聲、哀號聲)
陳彥瑋幹幹幹幹幹幹。(播放時間:03:40)李福助:ㄡ!啊!
陳彥瑋:我是拳擊手,你不要欺負我家的人,我要把你打的好慘 。




李福助:我說…。
陳彥瑋:啊,把你打好慘。
陳憶萱:西卿啊。
李福助:你打我?
陳憶萱:西卿啊。西卿啊。
陳彥瑋:啊。
李福助:我打不贏你
陳彥瑋:啊,啊,等你出去你就知道,你要怎樣。(播放時間: 03:59)
(小孩大聲哭叫聲)
李福助:我有欺負你家人?
陳彥瑋:我他媽的,他媽的,打我。
李福助:你打他幹嘛?
陳彥瑋:沒錯。打我!大聲一點,用力一點,好。(小孩哭叫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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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