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40號原 告 李峻嘉訴訟代理人 石道甲被 告 曾華俊訴訟代理人 郭淑寶被 告 曾國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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