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40號
TNDV,105,訴,440,20160722,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40號
原   告 李峻嘉
訴訟代理人 石道甲
被   告 曾華俊
訴訟代理人 郭淑寶
被   告 曾國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