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王儀鳳
孫文慶
被 告 吳珈瑋
吳進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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