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530號
TNDV,105,補,530,2016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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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30號
原   告 鄭木盛
      鄭木桐
      鄭益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榮仕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551,612元〔計算式:1,208.41×11,807×(21.75/1200×6)=
1,551,612〕,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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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