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522號
TNDV,105,補,522,2016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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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22號
原   告 捷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耿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光洋應用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8萬4,722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9萬9,9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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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雅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