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22號
原 告 捷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耿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光洋應用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8萬4,722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9萬9,9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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