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514號
TNDV,105,補,514,2016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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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14號
原   告 吳明哲
被   告 吳文良
      吳俊毅即吳銘智
      吳炎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7,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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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