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14號
原 告 吳明哲
被 告 吳文良
吳俊毅即吳銘智
吳炎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7,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