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498號
TNDV,105,補,498,2016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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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98號
原   告 邱文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768,054元(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3,431,117元+
追加請求之金額36,937-原告主張存在部分1,70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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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