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494號
TNDV,105,補,494,2016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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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94號
原   告 蔡佳昀
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連家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原創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
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為確認
被告於民國105年6月13日及105年7月7日所為之股東會決議承認
事項第一案「104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案」及第二案「104
年度虧損撥補案」均無效;備位聲明為被告於105年6月13日及10
5年7月7日所為之股東會決議上開承認事項均應予以撤銷。原告
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乃基於股東權而生,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
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
益定之,然股東會決議乃公司意思表示之性質,決議內容所產生
公司股東、債權人或與公司為交易第三人之利害關係之客觀利益
誠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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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創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