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480號
TNDV,105,補,480,2016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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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80號
原   告 蔡篤昆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老萬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91,327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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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