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476號
TNDV,105,補,476,2016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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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76號
原   告 余世琮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榮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82,84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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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榮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