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76號
原 告 余世琮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榮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82,84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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