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66號
原 告 蔡美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雅瑛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5,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