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5年度,144號
TNDV,105,聲,144,2016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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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鄭忠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0日所為
之94年度促字第30772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第一項第二、三行關於「及其中新臺幣20,000元自民國9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新臺幣120,000元自民國9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 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 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94年度促字第30772號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予以更正,應予准許。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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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