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30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張鎮觀即張鎮祺即張鎮棋
代 理 人 徐朝琴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 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 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附件:
一、請提出「最新」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二、債務人於收入狀況說明書僅記載債務人於民國103年5月1日 起迄今任職安平冰城之每月薪資28,000元,期間之薪資所得 103年度有224,000元、104年度有336,000元,並未「詳述」 聲請更生前二年期間之相關收入,請說明除固定薪資外,是 否領有年終獎金、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或其他福利津貼(如 生日禮金等)?並請重新詳載上開期間之相關收入(含薪資 所得、利息、補助款、獎金等)之種類、來源(如任職單位 及職務等)、期間(如受雇、受領之起訖時間)及數額。三、債務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 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 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 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 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五、債務人提出之財產資料僅記載83年出廠之普通重型機車1輛 及於中華郵政設立之帳戶存款4元,惟國人開立及使用金融
帳戶平均為2個以上,購買保單張數為3張,另個人平日持有 之貴重物品、小額存款、保險契約、基金、股票等具有價值 之有價證券,縱屬小額或僅具殘值,亦屬財產,仍應據實陳 報,故請再予查明是否尚有財產漏未記載,並重新提出財產 資料及相關事證﹝如存摺影本(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 日後)、保單影本等﹞供核。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 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六、請說明是否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 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 作?受雇於何人?僱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 ?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七、請說明有以債務人或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 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
八、請說明債務人及受扶養之未成年子女乙○○(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是否有領取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 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種類、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九、債務人自102年7月31日起迄今加入南市區漁會,由該漁會為 債務人投保漁、健保,債務人每月所需繳納之漁、健保費用 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收據)。
十、債務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到期日為105年5月1日,請說明 債務人現是否仍繼續租屋?若是,請提出最新之房屋租賃契 約書(須載明租賃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賃於聲請前1日回 溯2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 人出具聲請人已繳付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請提出匯 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十一、「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與「債務人每月支出之 扶養費」應分別計算,請據實填載債務人每月實際支出之 扶養費金額(配偶之收入如不敷出,債務人所須負擔之扶 養費用)為何?
十二、債務人所列生活必要支出之相關單據(例如:機車加油與 保養收據、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收據、健保費收據等 )及每月扶養乙○○、甲○○支出證明資料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