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437號
TNDV,105,司聲,437,2016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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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黃水樹
       黃許玉欗
       黃忠進
       黃孟祥
       黃宏盛
       黃月仙
       黃玉惠
       尤玉花
       黃義常
       黃淑芬
       黃清怡
       黃天生
       張宏印即張登順之繼承人
       張宏煒即張登順之繼承人
上 二 人共同
兼法定代理人 嚴興霞即張登順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張素霞
       黃豊子
       黃富國
       黃錦成
       邱世昌即邱黃美智之繼承人
       邱子宸即邱黃美智之繼承人
       邱錦雀即邱黃美智之繼承人
       邱子凌即邱黃美智之繼承人
       陳美華
       陳慈慧
       陳淑羿
       陳明琴
       陳金定
       王順安
       王秋水
       王靜惠
       王國顯
       王水金
       徐王美
       簡永發即簡王貴美之繼承人
       簡崑寶即簡王貴美之繼承人
       簡崑益即簡王貴美之繼承人
       簡婷楣即簡王貴美之繼承人
       陳大山
       陳訓志
       陳美玲
       陳美惠
       王湘江
       王聯發
       王凱信
       王凱義
       王薰彤即王寶銀
       王燕龍
       王美麗
       鄭玉君
       鄭丞涵
       吳蘭
       陳俊成即陳吳秋蘭之繼承人
       陳俊璁即陳吳秋蘭之繼承人
       李美娟
       李美玲
       王素眞
       王素芳
       莊振東
       莊振生
       莊金李
       顏莊冬荷
       吳莊水棉
       郭莊碧
       莊善
       黃戊申
       黃漠見
       黃犇
相  對  人 李俊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公同共有坐落臺南市安 南區溪心段 1337-5、1337-6、1337-7及1337-10地號土地, 聲請人欲出售上開土地,茲依土地法第 34條之1規定處分之 。爰依法通知相對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或放棄優先承買權後領 取土地出售價金之權利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土地登記謄 本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戶籍地址已遷至臺南市安平區戶政事務所,有 相對人之戶籍謄本附卷足參。茲相對人確屬行蹤不明,無法 定對其送達之處所,足認聲請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未怠 於應有注意之情形,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則聲請人 聲請以公示送達對其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於法尚無不合,揆 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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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