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110號
TNDV,105,司聲,110,2016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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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中國軸承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軒文
相 對 人 百象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秀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四年度存字第五0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壹佰玖拾捌元,准予返還。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聲請人前遵本院103年度訴字第782號民事判決,為擔保假執 行,曾提供新臺幣181,198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4年度存 字第50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取得相對人即 受擔保利益人簽具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各一份,同意聲 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返還本院104年度存字 第500號提存事件所提存之系爭擔保金等語。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04年度存字第500號提存書 、取回提存物同意證明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各一件為證,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48594號給付貨款 強制執行卷、105年度司執字第1280號給付貨款強制執行卷 、103年度訴字第782號給付貨款民事卷及歷審卷及本院104 年度存字第500號提存卷等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 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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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軸承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象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