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模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89年度,77號
PCDV,89,簡上,77,20001002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七七號
  上 訴 人 億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穎龍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模具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本院三重
簡易庭八十八年度重簡字第二0三號第一審宣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及訴訟代理人均應自行到庭。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官 游庭麟
~B法   官 徐福晉
~B法   官 楊志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B書 記 官 李淑貞

1/1頁


參考資料
穎龍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