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七七號
上 訴 人 億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穎龍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模具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本院三重
簡易庭八十八年度重簡字第二0三號第一審宣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及訴訟代理人均應自行到庭。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官 游庭麟
~B法 官 徐福晉
~B法 官 楊志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B書 記 官 李淑貞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