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1253號
聲 請 人 李世根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李志峰(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
00巷0號)於民國105年2 月24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
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婉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