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1404號
TNDV,105,司票,1404,2016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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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404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耕青園藝有限公司吳文凱聲請本票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3年9月3日簽發 之本票1紙,未載金額,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 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
二、查該本票未記載金額,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其票 據應歸無效,聲請人執此無效票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即屬不應准許,故駁回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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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耕青園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