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四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久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B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B 法 官 鍾啟煌
~B 法 官 黃信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B書記官 陳玫伶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