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89年度,4號
PCDV,89,簡上,4,2000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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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四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久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B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B   法  官 鍾啟煌
~B   法  官 黃信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B書記官 陳玫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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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