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310號
TNDV,105,司拍,310,2016072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蘇民峰
非訟代理人 林明華
相 對 人 杜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2月5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4年5月5 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 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5,000,000 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310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
│001 │臺南市│東區 │德高段│576-10│建│73.00 │全部│
└──┴───┴────┴───┴───┴─┴────┴──┘
┌───────────────────────────────────┐
│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310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騎│夾│合│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範│
│ │號│ │ │ │ │ │ │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樓│層│計│位│圍│
├──┼─┼──────┼────┼────┼─┼─┼─┼─┼─┼─┼─┤
│001 │10│臺南市東區生│臺南市東│2層樓房 │35│46│15│12│11│平│全│
│ │38│產路622號 │區德高段│鋼筋混凝│.2│.8│.8│.2│0.│方│ │
│ │ │ │576-10地│土構造 │0 │0 │0 │0 │00│公│ │
│ │ │ │號 │ │ │ │ │ │ │尺│部│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