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256號
TNDV,105,司拍,256,2016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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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顏振朝
相 對 人 謝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12月26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 同)64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 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6年3月25日,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 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其他約定事 項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 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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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2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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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
│編號├───┬────┬───┬──┤ ├────┤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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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北區 │富台段│779 │建│34423.00│0000000分之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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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2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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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 │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四│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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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9│臺南市北區長│臺南市北│14層樓房│87│87│平│鋼筋│9.│平│全部│
│ │53│榮路五段41巷│區富台段│鋼筋混凝│.9│.9│方│混凝│14│方│ │
│ │ │72號4樓之1 │779地號 │土造 │5 │5 │公│土造│ │公│ │
│ │ │ │ │ │ │ │尺│ │ │尺│ │
├──┴─┴──────┴────┴────┴─┴─┴─┴──┴─┴─┴──┤
│共有部分:富台段1669建號,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933 │
│共有部分:富台段1670建號,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9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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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