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613號
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
法定代理人 王志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彭金發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 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亦明。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彭金發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 104年4月3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 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